各单位: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6〕17号)精神,现将学校2017年“清明节”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放假时间
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,共3天。4月1日(星期六)上班。
二、有关要求
1.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师生安全教育,认真开展安全自查,发现隐患及时整改。
2.各单位要做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,并将本单位值班安排于4月1日前报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3.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按时如实填写值班记录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,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,确保学校安全稳定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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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28日